山西省出台明确办法: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
《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围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申请、制发、使用、管理、信息安全等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其中,在第四章“电子印章使用”中,明确了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方式、法律效力,以及使用审批流程和存档等具体要求。
摘选《办法》第四章关于电子印章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本省各类政务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课使用电子印章,对证照、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刘庄但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以作为办理政府服务事项的一句;经过打印货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纸质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明确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本省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持续推进,便捷、高效的电子印章,在助力政府实现在线政务服务,提升便民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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