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办案中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其中,新增的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提及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应用。
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无纸化办案、电子传输案件材料已成为执法办案的大趋势。这次条例修改,将再次有力的推动电子签章在公安系统的普及推广,为公安系统效率提升带来极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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