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4月8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但是,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但是,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放。

转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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