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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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4月8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但是,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但是,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放。

转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2022年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推进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认证,加快电子签章互信互认

近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多处鼓励推广应用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认证,加快电子签章互信互认,不断壮大在线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持续壮大新兴在线服务,推广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应用。

国务院推广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
(信息来源于国务院公报)

2、加快数字身份统一认证和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公文等互信互认,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利企便民高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信息来源于国务院公报)

《规划》中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等便捷应用成为组织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必读!四川省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赶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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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四川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活动中的电子签章、身份证书等应用做出详细部署
四川对政采项目办理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做出规定
《通知》中对四川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签章、数字证书具体应用时间、应用范围做出详细规定:


1、自7月1日起四川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应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


2、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在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前,自行办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参加采购活动。


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认能够参加电子化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自行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自9月1日起,正式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参加电子化采购评审活动。


4、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在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前,需登录全省统一认证系统或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身份信息绑定和授权操作


此次《通知》的下发,也是四川省继6月发布《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省政府采购项目可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以来,为推动采购合同电子化的具体实施计划。
四川对政采项目办理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做出规定
两大政策的逐步出台,对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普及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我国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签订方面的规则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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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法典化法律正式出台。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共分为7编,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组成,共1260条。

民法典说明

在这1000多条里面,其中合同编占了近一半。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则,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同编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

1、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2. 什么时间为交付时间?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3. 格式条款效力如何?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其中涉及业主知情权、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报告、业主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新增预约合同,对预约购房等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等。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针对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合同编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加大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力度。另外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2019年《电子签名法》修正案,对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电子印章公司,数字签名服务商),做了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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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2005年4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2019年4月23日,该法通过修正,其中对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电子印章公司,数字签名服务商),要求如下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国家最新政策汇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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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1月1日起,天津市全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传统的纸质证书成为历史。电子职称证书与以往纸质证书相比具有获取快环节省查验准补证易等明显优势。

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市不动产掌上登记服务中心APP同时启用,将提供电子证照领取、网上预约等服务。

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相关企业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报生成的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可在银行端即时上网校验,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消息,全省居民通过电脑、手机等,足不出户就能便捷完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业务服务等

1月11日,广东省医保电子凭证上线启动仪式在广州举行,医保电子凭证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看病买药可刷医保电子码。

1月1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简化就业报到手续,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实行电子报到证和纸质报到证“并行模式”,而后逐步取消纸质报到证。

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入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利用大数据,助力保险业务发展,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的一体化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平台

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表示即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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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网上义务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服务,拓展线上医疗服务空间,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缓解线下门诊压力。

2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再度强调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科学组织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切实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实时监管工作。

2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表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保险公司可开展电子化回访。电子化回访适用于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应回访的全部人身保险业务。

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要求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等。

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在发布会上表示:对高校毕业生优化服务,扩大在线办理事项,鼓励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2月12日,上海发布《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总体目标为构建全市统一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为每户新设企业免费同步发放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2月14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要求全面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拓展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在网上办事中的应用。

2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

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在线诉讼有关规则。强调规范在线身份认证、网上立案、规范在线庭审、规范在线裁判、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送达方式和生效标准、加强在线诉讼服务等要求。

2月2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在答记者问时直接指出,金融监管部门要改进工作,对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要充分的认同,促进线上业务办理得更顺畅快捷。另外叶燕斐谈到,金融机构也要修订好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使之更加适应线上办理业务的需要

2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草案中明确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月28日起,铁路部门进一步优化电子客票退票手续。对于已领取报销凭证的电子客票或使用现金购买的电子客票,旅客可先行在网上办理退票,再于180天内到任一车站完成退款等相关手续。 

3月

3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

3月3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颁发电子专利证书,除用户特别提出请求外,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

3月4日,人社部回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3月4日,山东省财政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为契机,推行票据业务线上办理,简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上线流程,“零见面”完成改革上线和技术准备工作。

3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3月6日,国内出台了电子签章技术国家标准–GB/T 385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此技术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了采用密码技术实现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的数据结构定义,以及相应的生成与验证流程,同时,适用于电子印章的开发和使用,也可以用于指导该类系统的检测

3月10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月17日起,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的医保电子凭证已经实现全国覆盖,看病、买药无需再带卡,手机刷码就可以进行医保支付。

3月25日,中共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联网+公证的决心以及未来在线业务公证范围。主要涵盖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

4月

4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金积管理中心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电子执照电子印章同步发放。

每家企业设立,电子执照和电子印章都会自动生成,无需领取纸质执照,无需刻制实体印章,企业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现电子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实体印章按电子印章刻制的改革思路,并率先付诸实践。

电子执照与上海市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企业使用电子执照即可办理各项业务。企业使用电子执照和电子印章就可以在网上办理登记注册、年报公示、涉税事项、“五险一金”等各类业务。企业法人领取电子执照后,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和管理电子执照,并对授权办理事项、授权期限等事宜进行线上管理。

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普及应用将彻底改变各类电子证书签发、管理过程。安印作为专业的电子签章平台,借助可靠的电子签章,正在为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电子印章制作、管理、电子签署服务,全面提升政务及企业日常管理效率。

选择电子签名服务商,你一定要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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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服务商有着诸多明确的要求,选择服务商时,可以对照法律,看看电子签名服务商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效力级别 法律
  • 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4-23
  • 实施日期 2019-04-23
  •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电子签名法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印章全面普及